游艇指令(RCD)

证明您的产品符合欧洲经济区内出售游艇的所有要求。

2016年1月18日以后要在欧洲经济区出售游艇,必须证明其符合新的游艇指令2013/53/EC。在那之前,必须符合经2003/44/EC修正的94/25/EC。

DNV根据游艇指令提供公告机构服务,适用于长度2.5m到24m的小艇、个人水上摩托和某些部件。我们的授权涵盖指令中规定的所有模块、设计、建造、声音和废气排放,以及产品。

新的游艇指令2013/53/EC有一年的过渡期。因此,符合旧指令或新指令的产品,在2016年1月18日和2017年1月17日之间,都可以继续投放市场。

我们的服务包括:

  • 根据新的游艇指令(2013/53/EC)进行认证,作为产品CE标志的基础。该指令将于2016年1月18日适用。
  • 基于各种模块(涵盖设计和生产阶段)进行一致性评估
  • 对发动机、废气和声音排放进行游艇指令一致性评估
  • 指定机构的能力涵盖指令中规定的所有模块、设计、建造和产品

对于在设计和生产阶段DNV都为指定机构的产品,DNV可颁发认证牌。

对于不在该指令范围内的小艇和组件,我们还提供自愿性认证。这些服务的开展是基于DNV认证标准2.21号《艇》和DNV认证标准1.2号《型式认可》。

您的游艇受益于欧盟与DNV专长的符合性:

  • 对有关规则的所有问题,我们经验丰富的专家全力提供支持
  • 认证过程智能化,省时省钱

享有盛誉的DNV认证,使您的产品赢得客户的信任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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