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V分享 |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重点解读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这部法律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性法规的再次修订,既是结合新实际、回应新情况,也是对于权责关系、惩戒标准的升级与适配,其具体的实施重点包括: 


“生命至上”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手册发布以来,共经过3次修正,总而言之,都是在阐述“安全”和“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 2009年修正,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生产”管理,侧重点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抓安全、促生产”,主要是为搞好生产而提供安全保障,核心是“劳动保护”。 2014年修正,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安全发展”管理,侧重点从“劳动保护”深入到“以人为本”和“综合治理”,核心是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 2021年修正,除了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更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核心是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统筹 “安全” 和“发展”两者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管三必须”原则 

本次修正将“三管三必须”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对企业而言,也重点明确了其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除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负有相应职责,否则发生了事故,管理业务和生产经营的也要负有责任。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 本次修正从“安全责任制”到“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转变,就是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全体员工,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对高危行业领域采取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是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良好实践。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引发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正补充增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高危行业“安责险”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 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并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守住“生命”红线的根本性措施。本次修正,在法律责任部分,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具体包括: 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严厉惩戒,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