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MEPC 83:温室气体要求已获批准,将自 2028 年起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83 届会议(MEPC 83)批准了新的 燃料温室气体强度要求,配套引入定价与奖励机制,且将自 2028 年起生效。会议 的其他重要决定包括批准将东北大西洋区域指定为排放控制区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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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 MEPC 83: GHG requirements approved, taking effect from 2028

会议要点

  • 批准新的燃料温室气体(GHG)强度要求,并配套引入定价与奖励机制;
  • 通过对《MARPOL 附则 VI》和《NOx 技术规则》的修正案,允许采用多 发动机运行工况(MEOP)并对发动机进行重新认证;
  • 批准将东北大西洋区域指定为排放控制区(ECA)的修正案;
  • 完成对碳强度指标(CII)、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和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第一阶段审议工作;
  • 继续推进对《压载水管理公约》的审议工作。

通过强制性法规的修正案

MEPC 83 会议通过了《NOx 技术规则》的修正案,允许船用柴油机采用多发动机 运行模式。

该修正案将于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并应不晚于 2028 年 1 月 1 日适用于新单台发动机,或尚未获得认证的发动机族/组的母型机。对于某 一发动机族/组的新增成员发动机,若其母型机已于 2028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认证,则需 要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相关文件以证明该发动机族/组符合本次修正案要求。

该修正案不适用于已获得认证的发动机,除非该发动机经历了重大改装,或在 2028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安装相同型号的替换发动机。

MEPC 83 会议通过了《NOx 技术规则》的修正案,内容涉及对现有发动机在经历 重大改装或需满足更高 NOx 排放等级时的认证。该修正案明确了在船上进行发动 机改装时需遵循的重新认证流程。

该修正案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生效,并鼓励相关方考虑提前适用相关修正内容。

Year 2027 2028 2029 2030
Reduction factor 13.625% 16.250% 18.875% 21.500%

第二阶段审议将从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通过会间工作 组和通信工作组开展,预计将于 2027 年春季完成。

数据收集系统(DCS)

MEPC 83 会议同意提升 DCS 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的匿 名化。

会议还更新了在航(Underway)的定义,即从全速前进航程(FAOP, Full ahead on passage)至结束海上航程(EOSP, End of sea passage)间的时间段。此外 会议还更新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的样本表格。

EEDI/EEXI

MEPC 83 会议同意在 EEDI 检验和发证导则中参考新版 ISO 15016:2025 标准以 及 ITTC 测速试航推荐程序。在过渡期内,若试航在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进行, 可继续使用 ISO 15016:2015 标准。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测量

MEPC 83 会议通过了关于船用柴油机甲烷(CH₄)和一氧化二氮(N₂O)排放 的台架和船上测量导则。该导则可作为采用《2024 年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温室气 体强度导 则》之外的排放系数和逃逸系数的依据。预计该导则也将被 EU ETS 和 FuelEU Maritime 法规采纳。

会议同时设立了一个通信组,以进一步制定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测量与验证的 框架,并将向 2026 年春季的MEPC 84 会议汇报。

船端碳捕捉(OCCS)

会议通过了一项工作计划以制定船端碳捕捉的监管框 架。该工作计划将涵盖船端 碳捕捉的船岸两方面的因素,并考虑如何将其纳入现有及未来的监管框架(例如 EEDI)中。该项工作预计将于 2028 年完成。

会议同时设立了一个通信组,以制定船端碳捕捉监管框架,并将向 2026 年春季的 MEPC 84 会议汇报。

温室气体减排

MEPC 83 会议批准了《MARPOL 附则 VI》中新增的第五章及其它条款的配套修 正案,即 IMO 净零框架(IMO Net-Zero Framework)。该修正案以多数票获得批 准。

该修正案计划于 2025 年 10 月召开的 IMO 特别 MEPC 会议上正式通过。其通过 需要获得《MARPOL 附则 VI》缔约方中三分之二的同意,代表全球商船船队至少 50%的总吨位。

新规适用于 5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但仅在国内航行船舶,和包括 FPSO、FSU、 钻井平台在内的海上平台,以及半潜式船舶除外。

相关要求基于燃料温室气体强度(GFI, GHG Fuel Intensity)这一指标,即船舶消 耗单位能量所产生“从油井到尾流”(Well-to-Wake)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能源 还包括输送至船舶的电力、风力推进和太阳能。船舶需每年通过 DCS 系统报告其 燃料温室气体强度达成值(Attained GFI)。

其对年度实际温室气体燃料强度设定了两级要求:基础目标(Base target)和更 严格的直接合规目标(Direct compliance target)。每艘船舶都必须满足直接合规 目 标。该法规还规定了至 2035 年的年度 GFI 折减系数,详见下方的表格和图示。

Chart showing GFI reduction factors to 2035

2040 年的基础目标设定为 65%。

若船舶 GFI 低于直接合规目标,则可获得盈余单位(SUs, Surplus Units);反之,若船舶 GFI 高于直接合规目标,其合规平衡为负,并将产生两级合规赤字 (Compliance deficit):

  • 当 GFI 介于基础目标与直接合规目标之间时,船舶将产生一级合规赤字(Tier 1 compliance deficit);
  • 当 GFI 超过基础目标时,船舶将同时产生一级合规赤字(对应基础目标与 直接合规目标之间的排放), 以及二级合规赤字(Tier 2 compliance deficit,对 应超出基础目标部分的排放)。

为应对合规盈余与赤字,相关要求引入了多种合规机制。

具有合规盈余的船舶可以将其盈余单位转移至存在合规赤字的其他船舶(类似于 FuelEU 中“池化合规”的概念);也可以将盈余单位储存,用于在后续两个日历年内使用。

船舶可以通过来自其他船舶的盈余单位或通过从 IMO净零基金(IMO Net-Zero Fund)购买补救单位(RUs, Remedial Units;类似于 FuelEU 中的“罚金”机制) 来抵消其二级合规赤字。一级合规赤字只能通过一级补救单位进行补偿。

补救单位的初始价格设定如下:

  • 一级补救单位:100 美元 / 吨 CO₂当量
  • 二级补救单位:380 美元 / 吨 CO₂当量

通过此设计方式,该法规可促使大多数船舶使用足量的低温室气体强度燃料以达到基础目标,再购买一级补救单位。或者,船舶也可以购买盈余单位以抵消二级合规赤字,再购买一级补救单位。该设计既可保障产生一定收入用于资金分配,同时也能确保船队整体至少达到基础目标水平。

通过出售补救单位所获得的收入将汇入由 IMO 设立并管理的 IMO 净零基金。该收入不会支付给 IMO 成员国,而是由航运公司直接缴入该基金。部分收入将直接返还至行业,用作对使用零或近零排放燃料及/或能源的奖励。奖励机制将于 2027 年 3 月 1 日前确定。

GFI 的报告将通过扩展现有的 DCS 体系实现。相关规定要求所有船舶制定或更新其数据收集与报告计划(即 SEEMP Part II),以纳入用于计算温室气体强度的必 要要素。该计划必须在首个报告期开始前(即 2028 年 1 月 1 日)通过验证,并连同合规确认书 (CoC) 随船保存。

法规要求燃料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及可持续性要素需由经认可的可持续燃料认证体系(SFCS, Sustainable Fuels Certification Scheme)进行认证。SFCS 将由 MEPC 批准,且 IMO 将在 2027 年 3 月 1 日前公布认可的 SFCS 清单,并定期更新。

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及可持续性要素相关信息应在燃料全生命周期标签(FLL)中注明,并在燃料交付时随燃油交付单(BDN)一并提供。

IMO 净零框架的新规将每五年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将包括年度 GFI 折减系数的潜 在修正,以及是否将船舶监管范围下调至 400 总吨。在该套措施预计的正式生效前,仍需要开展大量工作以制定相关指南。

污染预防与响应

燃料加注船运输掺混生物燃料

一项临时通函已获批准,允许根据《MARPOL 附则 I》认证为油船的常规加注船运输含生物燃料比例不超过 30%的掺混生物燃料。

船舶生物污垢水下清洗

一项通函已获批准,为船舶水下清洗相关事项提供遵循2023 年生物污垢导则的指南。

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导则

2025 年SCR 导则已获通过,旨在消除歧义并确保一致性应用。该导则适用于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或之后铺设龙骨的船舶上安装的 SCR 系统;同时若船舶在此日期前铺设龙 骨,适用于合同交付日期在 2026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的 SCR系统,或者在没有合同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实际交付至船舶的日期在 2026 年 5 月 1 日或 之后的 SCR 系统。

有害物质清单(IHM)编制指南

2023 年IHM 指南的修订案已获通过,明确了当样本直接取自船体或湿漆容器时,防污系统中含有的环丁腈(Cybutryne)的相关阈值。

海洋塑料垃圾

MEPC 83 会议通过了《2025 年应对船舶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减少海上运输塑料颗粒环境风险的新举措。

特殊区域的指定和保护

东北大西洋区域排放控制区

东北大西洋区域被批准为硫氧化物(SOx)、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控制区,并计划于 2025 年 10 月的 MEPC 特别会议上通过。该排放控制区 覆盖了格陵兰岛、冰岛、法罗群岛、爱尔兰、英国、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专属经济区(EEZ)及领海。

预计其将在 2027 年生效,且 0.10%的硫限制将在 12 个月后生效。NOx Tier III 发动机认证的要求适用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合同的船舶,或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 2027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铺设龙骨)的船舶,或 2031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交付的船舶。同时请注意相关日期可能会在正式通过的 MARPOL 修正案中有所调整。

特别敏感海域(PSSAs)

MEPC 83 会议原则上同意将秘鲁海岸的纳斯卡海脊国家保护区(Nasca Ridge National Reserve)和格劳热带海国家保护区(Grau Tropical Sea National Reserve)指定为特别敏感海域,但取决于所提议的相关保护措施的进一步制定与批准,例如禁止在这些区域排放与倾倒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

新工作计划产出

MEPC 83 会议同意向工作计划新增以下产出:

  • 通过经验积累阶段及发展,评估《香港公约》的实施情况;
  • 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船舶生物污垢控制和管理框架,以尽量减少入侵水生物种的转移;
  • 审查和修订《2008 年 NOx 技术规则》,为使用不含碳燃料或含碳与不含碳燃料混合物的发动机提供认证方式;
  • 制定氨燃料船舶产生的氨废水管理导则。

其他事项

船舶拆解

关于《香港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之间在船舶拆解跨境转移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歧义问题,已确认将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9 日召开的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 (COP 17)上进行讨论。

建议

DNV 建议我们的客户开始考虑 IMO 净零框架的批准对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影响,相关要求预计将在 2027 年中期生效。

在东北大西洋区域运营的公司应关注该区域排放控制区的设立及相关要求的生效日期。

我们同时建议注册我们的专题网络研讨会,聚焦 MEPC 83 会议成果。该研讨会将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举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航运业脱碳及 DNV 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服务,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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